当前位置: 首页 >保密工作>详细内容

保密工作

广西艺术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21 09:13:17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艺术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我校每个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全校干部职工都应当遵守保密法规,认真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保密工作机构、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保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配备专职保密干部,由校党委书记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保密工作。各部门(单位)相应配备兼职保密干部,负责本部门(单位)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校保密工作在自治区国家保密局的指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保密办承办。

第六条  学校保密委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负责学校各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每年召开1-2次保密工作会议;

(二)确定和调整本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对新进入和调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审查;

(三)制定保密管理制度,落实保密防范措施,开展保密技术防范检查、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干部业务培训工作;

(四)根据自治区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做好我校涉密文件的定密工作,负责确定密级及保密、解密期限和内部文件、资料的保密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学校泄密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重大泄密事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安全机关报告。

 第七条  学校保密办负责本校具体的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具体负责学校保密委的日常工作,对本校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培训、调查研究、检查评比、经验交流活动;

(三)负责学校涉密载体的产生、使用、传递、复制、归档、销毁各环节的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学校要害部门涉密计算机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本校其他通信和办公自动化方面的保密工作;

 (五)组织开展保密环境、涉密载体、具体业务涉密事项的保密检查;

(六)对学校保密设备购置、保密设施改善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广应用保密技术设备,加强要害部位保密技术的防范;

(七)制定本校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总结工作。

第三章 各项保密管理规定

一、涉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规定

第八条  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九条  学校保密委是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监督管理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确认、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十条  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关于保密范围的规定,对产生、传递、使用、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部门,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对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或涉密品的专用、独立、固定的场所,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第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保管和使用涉密载体;

(二)负责所在工作场所和保密设备、设施的保密安全;

(三)维护所保管的涉密载体的正常使用和流转秩序,防止和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四)依照保密范围有关规定和定密程序,提出所在部门、部位产生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建议;

(五)协助和参与学校保密委开展的保密活动;

(六)参加保密业务学习和培训;

(七)履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三个等级:其岗位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确定为“核心涉密人员”,其岗位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确定为“重要涉密人员”,其岗位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确定为“一般涉密人员”。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应以工作需要为原则,按照工作人员涉密等级严格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第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进行涉密资格审查。未通过涉密资格审查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工作人员在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发生失泄密案件,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在24小时内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案件重大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并协助、配合公安、安全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二、涉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校的保密制度,自觉接受保密监督,对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九条  确定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人员范围,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对因工作需要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外部人员,做好审查、审批、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  组织协调对本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人员资格审查,确定涉密等级,并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有计划的组织本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使所属工作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二条  对所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并呈报学校保密委审定。

第二十三条  对所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不适宜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人员进行及时调离。

第二十四条  定期对本部门、部位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保密检查,及时消除失泄密隐患。

第二十五条  本人或所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发生失泄密事件时,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学校保密办报告。尽量减小失泄密事件所造成的危害。

三、涉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保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涉密文件在制作、收发与传递、使用、复制、保存、销毁等方面的保密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组织、参加涉密会议时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涉密会议场所,严格管理涉密会议文件。

第二十九条  承办领导交办的对外提供涉密信息和载体时,不得私自向境外的新闻出版单位投寄未经保密审查的稿件;向国内新闻出版部门投寄稿件,不得引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发布新闻和接收记者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擅自发布、传播、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第三十条  不得私自复制、下载、携带和留存国家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得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得违规在电话、手机等无线通信工具中谈论处理国家秘密;不得在无保密保障的传真机、计算机上传递、传输、存储涉密文件;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三十一条  出国、出境时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离职时,要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脱密期内不得私自应聘到境外驻华机构、外国企业任职。

第三十三条  发生失泄密事故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学校保密办报告。

第三十四条  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但未造成失泄密的,应责令其改正;违反保密规定、发生严重责任事故造成失泄密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党政领导干部保密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在我校工作的处级以上党政干部。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事项: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涉密文件、资料;

(三)不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存涉密的文件、资料;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存储党和国家涉密事项;

(五)不携带涉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本部门(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应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部门(单位)保密工作,及时处理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失泄密事件。

第三十九条  学校领导及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应当履行以下保密工作职责并签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保密责任书》(见附件1)。

(一)健全和完善保密组织,由一名主要领导主持学校保密委的工作;选配保密干部从事日常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三)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制定实施保密工作计划。积极支持保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为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做好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涉密干部、人员教育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对涉密人员的确定,应遵循“先审后用”的原则,由学校保密办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涉密人员进行岗前教育。

第四十一条  涉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具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

(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主动、自觉接受保密教育,遵守保密纪律,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保密法制观念;

(四)能够妥善保管处理涉密文件、资料,掌握保密工作技能。

第四十二条  下列岗位的工作人员界定为涉密人员:

(一)涉及秘密事项的领导干部;

(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

(三)在承担涉及国家秘密的教育工作中,掌握、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

(四)涉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涉密事项负责人及安全保卫负责人;

(五)接触到涉密文件、资料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对涉密人员的管理:

(一)学校保密办负有对涉密人员进行教育、指导、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二)人事部门负责涉密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

(三)学校保密办会同人事部门负责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工作;

(四)学校保密办负责对出国学习、访问、交流等活动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工作;

(五)学校保密办按要求负责全校在岗涉密人员的保密承诺书签订工作。(见附件2)

第四十四条  涉密人员要自觉学习和遵守保密法律、法规,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接受保密教育、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五条  保密教育培训:

(一)对涉密人员每年要安排保密教育培训;

(二)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保密工作基本知识教育,明确涉密岗位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三)对在岗涉密人员必须加强日常的保密教育培训,不断增强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

涉密人员调离或退出原岗位时必须进行离岗前的保密教育,及时做好工作交接,自觉履行有关手续,并与学校保密办签订调离或退出保密岗位人员保密承诺书(见附件3)。

第四十六条  涉密人员调离或退出原岗位时,如其所知悉和掌握的国家秘密尚在保密期限内,学校保密办应当对其涉密程度进行评估,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七条  涉密人员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考核,对落实岗位保密责任的情况进行自评,由学校保密办组织进行考核。

第四十八条  涉密人员经考核不符合本涉密岗位的基本要求,不宜继续在该岗位工作的,学校保密办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建议调离。

第四十九条  涉密人员违反保密规定,不认真履行岗位保密责任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失泄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涉密人员为保守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奖励。

     六、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泄密事件是指违反有关保密法规,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未经允许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的 事件。

第五十二条  泄密事件的报告和查处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  学校保密委负责组织查处泄密事件、审查泄密事件查处工作报告、审批泄密事件处理决定。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负责报告本部门(单位)发生的泄密事件,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发现泄密事件后,应按规定时限填写《泄密事件报告登记表》(见附件4),及时上报学校保密办,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积极组织力量追查,以挽回或减少泄密造成的损失。在泄密事件的情况尚不十分清楚时,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学校保密办,及时填写《泄密事件报告登记表》,并报学校保密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或自行处理后再上报。

第五十六条  发现泄密事件应在24小时内上报。

第五十七条  学校保密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保密委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及时填写《泄密事件报告登记表》,报告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情况紧急时,可先以口头报告简要情况。

第五十八条  泄密事件实行一事一报制度。

第五十九条  泄密事件的报告内容包括:

(一)泄露涉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二)泄密事件的发现过程,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三)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四)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五)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找工作情况;

(六)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六十条  如遇到泄密事件基本情况不清的,应在查明情况后及时补报。查处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十一条  下列泄密事件除按上述规定报告外,学校保密委应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查处方案,并及时上报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一)泄露的国家秘密为机密、绝密级的;

(二)泄露的国家秘密虽为秘密级,但数量较多的;

(三)泄露的国家秘密一时无法确定密级,但可能涉及机密、绝密的;

(四)向境外的组织、机构或人员泄露或出卖国家秘密的。

第六十二条  发生泄密事件后,学校保密委除按规定报告外,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一)查明所泄露的涉密事项的内容、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况和有关责任人;

(二)积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三)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保密管理制度,对泄密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四)针对泄密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六十三条  泄密事件发生部门(单位)责任人及工作人员应主动配合泄密事件的查处。

第六十四条  在查处泄密事件过程中,应随时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请示或报告。

第六十五条  属于涉密载体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下落不明自发现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查无结果的,按照泄密事件处理。

第六十六条  终结泄密事件查处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泄密事件已经调查清楚;

(二)已经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三)对泄密责任人已经做出处理;

(四)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已经采取了加强保密工作的相应措施。

第六十七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终结时,应做出泄密事件查处工作报告书。

第六十八条  对泄密事件故意隐瞒不报、延误报告时间或者对查处工作不配合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校保密办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