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密工作>详细内容

保密工作

广西艺术学院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21 09:22:19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艺术学院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印章管理,提高学校印章使用的安全和效率,避免因印章使用管理不当对学校在经济、法律上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83〕37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印章和各类业务印章的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和规格 

第三条 学校印章包括:

(一)“中国共产党广西艺术学院委员会”公章;

(二)“广西艺术学院”公章;

(三)“广西艺术学院”钢印;

(四)“广西艺术学院合同专用章”;

(五)学校授权职能部门开展专项业务而使用的专用印章;

(六)学校所属各类单位的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和各类业务印章;

(七)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设置或挂靠在我校并由我校刻制管理的机构印章;

(八)由学校统一管理的镌刻校领导姓名的印章。

第四条 学校党委印章为圆形,中央刊斧头镰刀图案,镰刀斧头图案外刊“中国共产党广西艺术学院委员会”字样,自左而右环形排列,学校党委印章直径4.2厘米。学校行政公章和钢印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广西艺术学院”字样,自左而右环形排列,学校公章直径4.2厘米,钢印直径4.1厘米。学校合同专用章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广西艺术学院”字样,自左而右环形排列,“合同专用章”自左向右横排,学校合同章直径4.2厘米。

第五条 学校业务专用章形状根据需要刻制,圆形直径不超过4.0 厘米。

第六条 学校所属党委职能部门印章为圆形,直径不超过4.2厘米,中央刊斧头镰刀图案,外刊“中国共产党广西艺术学院委员会”,自左而右环形排列,单位名称自左向右横向排列;学校所属单位二级党组织为圆形,直径不超过4.2厘米,中央刊斧头镰刀图案,外刊“中国共产党广西艺术学院”字样,“***委员会”自左向右横排或“中共广西艺术学院”字样,“***总支部委员会” 自左向右横排;学校所属二级单位行政印章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图案,外刊“广西艺术学院”字样, 自左而右环形排列,单位名称自左向右横排,可分行。学校所属单位业务印章参照学校业务专用章刻制。

第七条 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成立,设置或挂靠在我校由我校刻制管理的机构印章为圆形,直径不超过4.2 厘米。

第八条 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具体字体严格按刻章单位要求刻制。印章所刊名称,与学校发文名称一致。印章所刊名称如字数过多,可以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简称。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注销 

第九条 学校印章刻制的审批:

(一)学校印章更换须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学校二级单位印章须按照学校机构设置相关文件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学校二级单位的业务印章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成立,设置或挂靠在我校并由我校刻制管理的机构印章,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附批文,经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五)印章因遗失或破损需重新刻制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因单位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等原因需要刻制或更换印章的,由该单位提出换章申请,经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审核,校领导签批。原印章必须在新印章刻制审批程序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上缴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派专人完成新印章刻制工作并作废原印章后移交档案室封存;印章因单位撤销终止使用的,原单位负责人在收到学校发文后3个工作日内,将原印章上缴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派专人到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备案登记注销作废后移交综合档案室封存,原单位不得私存或者私自销毁。

第十一条 原则上更换学校二级单位行政印章需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主要领导批准;更换学校二级单位党务印章需经负责学校党务工作的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所有印章必须在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机要科留存印模、公章刻制备案证明,备案登记完成后方可启用。凡未经学校审批、未在公安局备案的印章学校不予承认;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印章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二级单位印章一般由党政第一负责人保管,为方便工作,也可指定本部门专人保管,指定专人后,要填写《广西艺术学院印章保管信息单》(见附件1),并报学校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印章存放必须安全可靠,未经主要领导同意,不得将印章交给别人代管,不得随意乱放或借用,不得带离办公地点。如确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专人带出,印章带出期间,须指定两名以上专人同时负责印章的保管及使用并做好用章登记。印章带、借出前及归还时必须填写《广西艺术学院印章带出使用登记表》(见附件2),最后报学校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对所掌管的印章应制定管理办法,并报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对用印日期、用印单位、用印事由、批准人和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责任到人,登记簿要留存,学校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印章使用登记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用印规章制度,注意印章日常保养,用印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的标准,平日随用随锁。为保证印章使用寿命,印章所用印油由学校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统一配发,用完应及时申领,严禁自购印油。对于不符合用印规章制度,如: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等材料的用印申请,应予拒绝。

第十八条 印章如有遗失,印章管理人员必须立即上报单位领导和学校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由学校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九条 印章应加盖在文件日期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要求端正、清晰;必要时还应在骑缝处加盖印章。

第二十条 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合同等上面加盖印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出指定用途和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经学校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事后应将已填充内容的用章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交回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一条 凡是加盖学校印章的,经办人都要先出示领导签字,然后按要求认真填写《广西艺术学院印章使用登记表》(见附件3)。印章管理人员对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经办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用印章的文稿材料不符或不全的,不予用章;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印章且校领导不在校内无法审批的,由印章使用人注明事由且做出指定用途和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并以电话或短信形式向学校领导请示获得批准后可先行用章,但经办人必须在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每年一月份,学校各部门要将本部门印章送学校机要科校验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印章的使用审批:

(一)“中国共产党广西艺术学院委员会”印章

1.以学校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公函、报告、决议、批复等材料,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呈学校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发后方可用印;

2.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的入党志愿书和签署党委意见的报表、推荐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出国出境政审材料等其它需要使用学校党委印章的上报文件及材料,经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报校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后方可用印。

(二)“广西艺术学院”印章

1.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等各类公文,向校外发出的函件,在校内印发的文件,需由校领导签发后才能加盖学校印章;

2.以学校名义签署的框架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经校长、校长授权的副校长或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专门承办人到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盖章;

3.以学校名义颁发的荣誉证书、聘书等,以及以学校名义上报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材料等,由承办单位造册,部门主管领导审签,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由专门承办人到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盖章;

4.以学校名义申报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等各类外报材料,经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由专门承办人到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盖章;

5.本校教职工或学生办理出国(出境)审批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材料,由职能部门审核,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盖章;因公出国英文证明材料由国际交流处负责翻译、审核,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盖章;因私出国英文证明材料经校外有资质的专门翻译机构翻译后由国际交流处审核,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方可盖章,涉及调停课的,还需附上教务处、人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后方可在出国证明材料上盖章;

6.需办理毕业证明、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等各种需以学校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须由学校教务处、人事处、综合档案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可盖章;

7.申请专利商标、基建维修项目申报、设备仪器进口报关、申报免税、月财务报表、公车年检等其它需要使用学校印章的材料,由职能部门审核,经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教职工办理房产证、提取公积金、开具介绍信等个人事项需要使用学校印章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用印。

(三)“广西艺术学院”钢印

学校钢印用于压印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退休证、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等,由职能部门造册后凭发证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批条或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用印,不得单独使用。

(四)“广西艺术学院合同专用章”

所有以学校名义对外开展的民商事活动及签署的合同、协议,如:科研合同及协议、房屋出租经营与承租单位或个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学校通过招标与中标商签订的货物、服务和基建工程的经济合同等合同,由职能部门审核并征得法律顾问专业意见,经校长、校长授权的副校长或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专门承办人到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盖章;

(五)学校业务专用章仅适用于各授权职能部门开展相关业务所需,不得超出相关业务范围使用。

(六)学校二级单位党委、行政印章

1.学校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无权使用该单位印章对外签署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合同、协议、证明、聘书、涉诉(仲裁)及结算性质等;

2.二级单位的印章一般只作为业务工作用章,在校内使用;用印应按制度办理,事先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凡不具备批准手续,一律不能用印。

(七)学校二级单位业务印章仅适用于本单位开展相关业务所需,不得超出相关业务范围使用。

(八)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成立,设置或挂靠在我校并由我校刻制管理的机构印章,根据批准机关的规定并参照前述(五)、(六)、(七)项规定使用。

(九)学校领导印章

1.以学校名义颁发的,需要加盖校领导印章的证书、聘书等;

2.需要加盖校领导印章的合同、协议、委托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3.以校领导名义发出的信函等;

4.其它需要使用学校领导印章的。

以上材料除已经校领导本人授权、已签署或者会签的文件外,临时用印须征得校领导本人同意。

(十)学校内的所有用章须填写《广西艺术学院文件处理签》(见附件4)作为用章申请存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备查。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员工或在读学生,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校内教职员工奖惩制度与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罚。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员工,予以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在读学生,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批准人、单位负责人、印章管理人、经办人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学校印章刻制审批程序刻制印章的;

(二)在非公安部门指定单位私自刻制印章的;

(三)未经留存印模、公章刻制备案证明及备案登记,擅自启用印章的;

(四)不按规定上缴原印章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印章管理人、经办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并建立相应的登记簿的;

(二)未经批准,在办公地点之外用印的;

(三)对用印信息未详细登记,或未按规定保留登记簿的;

(四)印章遗失未立即上报单位领导和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批准人、相关单位负责人、印章管理人、经办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按照学校印章的使用范围使用印章的;

(二)不按照学校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使用印章的;

(三)其他违反学校印章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校印章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学校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学校对责任人追究民事责任;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伪造学校印章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学校提请公安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学校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修订<广西艺术学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广艺党发〔2016〕116号)同时废止。


分享到:
【打印正文】